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颁行是培育和建设竞争文化最为关键的一步。《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都将是一个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立法工作组专家成员黄勇这样表示。
【观察】近几年,有关垄断行业的话题逐渐多了起来。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受到人们长期关注。比如:银行间跨行查询收费该不该收、收多少?固定电话座机费该不该取消?手机双向收费是不是涉嫌暴利、何时实行单向收费?有研究人士透露:一些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若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这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行业垄断造成的,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公敌,垄断造成不公平竞争,还容易产生腐败,直接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反垄断法》一个突出特点是禁止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它明确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反垄断法》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反垄断机构的设立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罚则。其第七条强调,垄断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进步,标志着我国要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和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它与反洗钱法以及打击灰色经济、地下经济等措施一道,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法治的市场经济进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镜头一】2007年3月1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镜头二】广受媒体关注和同情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以和解收场。2007年4月2日下午,户主吴苹在开发商同意赔偿因为断水断电所造成的营业损失90万元以及其他补偿12万元之后,双方就安置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补赔合计约350万元,数年纠纷尘埃落定。
【镜头三】广州开发商规避物权法新规定紧急卖车位。面对即将施行的《物权法》中有关无约定车位业主共有的规定,2007年3月初,广州不少小区掀起了卖车位热。有的开发商忙于获得车位所有权,有的则急急忙忙地卖起车位来,甚至有的开发商还未获得车位所有权就公开发售,遭到业主们抵制。
【数据】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实际增长12.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实际增长9.5%。截至2007年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725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亿元。
【声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若《物权法》已经生效,“最牛钉子户”应该可以胜诉。
“个人财富必须要有清楚产权界定,用法律方式把个人财富界定得清清楚楚。这样,社会的财富才能有清楚隶属关系,是谁或不是谁的。个人才有权利对其财富进行处置并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所掠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易宪容这样认为。
【观察】“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新内容,被写进了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为后来制定《物权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一些原本并不明显的重大问题逐渐显露了出来。比如,公民及其家庭拥有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这些私有财产受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能不能继承?土地属于国家,国家征用土地还要给使用人补偿吗?对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明确了人们对合法取得的财富的所有权,便是让人们拥有了财产,进而通过对财产的使用、处置,使其成为资本,让死的财富成为活的资本,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大循环之中,进而创造更多的财富,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正因为如此,《物权法》被认为全面准确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它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秩序好转
【镜头二】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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