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5年,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关键的5年。市场化———几乎在每个领域都留下了清晰的足印。而当我们回眸市场经济的新进展时发现,它的每一步背后几乎都有一部法律支撑。
这5年,人们逐渐认识到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作用。法治不仅具有值得追求的普世价值,而且是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制度支撑。离开了法治,现代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甚至,主流经济学家们做出这样一个论断:“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有法可依
【镜头一】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镜头二】2007年4月5日,拖欠山西某大型煤矿集团公司煤炭货款高达1.97亿元的天津某集团公司在没有一点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4月9日,该法院依照《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公告,近两亿元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危险。
【镜头三】披露上市高管炒股黑名单。沪深两交易所网站2007年底披露一份文件说:某公司高级副总裁周某9月4日、11月12日分别卖出、买入1万股该公司股票,短短两月个人净赚近14万元;11月22日,某公司董事长陈某违规卖出公司股票,个人一次赚了38.57万元……
【数据】全国工商联近日发布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07年度)》显示,2007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数量达410家,比2006年增加33家。有118家上规模民营企业在海外独资建立新企业,84家在海外合资建企业,16家在海外兼并企业。
【声音】“听说今后我们再被拖欠工资,就不能优先得到补偿了。为什么保护职工权益,只管过去不管将来?”北京邮电器材公司职工杜玉珩有些担心。
“《企业破产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工权益的保护更多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制来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这样认为。因此,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中存在的与杜玉珩类似的担心将逐渐消除。
【观察】《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它对破产实体与破产程序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对破产清偿顺序做出了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规定。该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法律,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还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像假破产、真逃债这样的行为,为该法所明令禁止。
与旧《公司法》相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有以下几个方面亮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一人公司”写入法律等。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
过去5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还以完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律为重点,制定、修订了《证券法》、《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对外贸易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一批法律,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和法律制度,为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保障。竞争环境趋向公平
【镜头一】
双汇冷鲜肉遭封杀。据
双汇集团统计,截至2003年8月底,仅公开没收、堵截
双汇冷鲜肉的事件就达50多起。对全国20多个省市的77个地市调查发现,有28个地市明确禁入
双汇生鲜肉,占36%;44个地市只准部分产品进入或部分场所销售,占57%;只有5个市完全开放,仅占7%。
【镜头二】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任务。据新华社2006年4月7日报道,湖北省某市发生一桩怪事: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红头文件,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某品牌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
【镜头三】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数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表示,到2010年,中央企业数量将从现有的157家减少到80~1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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